命理與身心靈法律系列:公務員兼職

公務員可以兼營命理、身心靈副業,幫自己增加收入嗎?一起來看看相關的法律和函釋!

所涉法條與相關判決、函釋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

《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2項:「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關於公務員兼營命理、身心靈相關的事業,是否為「經營商業」和「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可以參考銓敘部曾對「公務員得否於下班後為民眾畫符驅魔、解運並接受媒體雜誌採訪及刊登廣告。」的函釋[1]

該函釋引用財政部的函釋[2]:「設館從事為他人命理卜卦擇日,係屬以技藝自力營生之執行業務者……」,認為「某甲於下班後為民眾畫符驅魔及解運,因係屬以技藝而為之營業行為,為服務法第 14 條第 1 項所稱之業務,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尚不得為之。又渠接受媒體雜誌採訪及於都會通報與某有線電視台刊登廣告招攬生意之行為,因具經營商業之性質,故亦有違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前段之規定。」(按:當時公務人員服務法的條次、文字與現行法條不盡相同,但筆者認為仍有參考價值)

除此之外,也曾經有公務員經營臉書專頁,被懲戒法院判決記過的案例[3]

高律師給說法

參考前開函釋與判決,就常見的算命、占卜、擇日、畫符、改運、靈氣、魔法等行為,應該都會被認定為「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2項,公務員於下班後從事相關工作,會被認定為兼職而受懲戒。

除此之外,以營利為目的,經營粉絲專頁、平台、網頁來宣傳、促銷這些命理、身心靈業務,也會被認定成「經營商業」,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也會遭受懲戒。

由此可見,基本上從經營粉專、打廣告到實際進行服務,都會踩到法律的界線,公務員想要合法兼營命理、身心靈事業,幾乎不可能。

其實近年來,各行各業缺工潮湧現,報考公務員人數逐年下降,國家有修法放寬公務人員兼職兼業的規定,給予一些兼職兼業的例外,像是《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2項但書:「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同條第6項:「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

然而就目前的解釋上,這些例外似不涵蓋命理、身心靈事業。舉例而言,「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從現行有效的函釋來看,典型情形為藝文活動、展演創作、藝術表演等情形。不過隨著公務員缺工潮延續,或許日後開放兼職的空間會越來越大。


[1] 銓敘部94年1月7日部法一字第0942453528號書函

[2] 財政部74年9月27日(74)合財稅第22767號函

[3]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111年度清字第28號懲戒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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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慶仁

法律|資訊科技|命理靈性
執業律師
交大科法|交大資工
研究紫微斗數、占星、八字、風水、宗教、靈性
喜歡結合不同領域的觀點與思考
腦袋常常在法律、資訊科技、命理靈性之間跳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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