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命理師和通靈人,不知是出於憂國憂民的淑世情懷,抑或是刻意大放厥辭來引人注目,對地震、海嘯等自然災害的預測樂此不疲。這樣的行為其實踩在法律的邊緣,也讓很多人對命理師與通靈人的觀感不佳。
所涉法條
《氣象法》第2條:「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
十四、預報:指以觀測結果為基礎,發布氣象、地震或海象等現象所為之預測。
十五、警報:指預測可能發生氣象、地震或海象災害而發布之警告性預報。
……」
《氣象法》第18條第1項:「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經中央氣象局許可者,得發布氣象或海象之預報,但不得發布警報或災害性天氣中之豪雨及颱風之預報。」
《氣象法》第24條第1項:「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氣象局應命其停止,並限期改善;其拒不停止或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許可:
一、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或逾越許可範圍擅自發布氣象或海象預報。
二、未依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方式發布氣象或海象預報。」
《氣象法》第24條第2項:「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擅自發布地震之預報或氣象、地震或海象警報者,中央氣象局應命其停止,並限期改善;其拒不停止或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許可。」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
高律師給說法
許多人看到宮廟師傅、命理老師預測大地震,第一時間會想到氣象法的規定。
依照氣象法,原則上「全國氣象、地震或海象等現象之預報或警報,由中央氣象局統一發布。」,其他人要發布氣象、海象預報,須經交通部中央氣象署[1]許可,否則得處10萬至50萬元罰鍰;其他人擅自發佈地震預報或天氣警報者,得處20萬至100萬元罰鍰。
但要注意的是,依照氣象法的定義,所謂「預報」是以觀測結果(科學)為基礎的預測,「警報」則是警告性的預報。換句話說,用天象預測接下來三個月會有大地震、用通靈警告大家近期會有毀滅性大海嘯,這種「非科學」的預測,根本稱不上《氣象法》的「預報」或「警報」,因此主管機關無法以《氣象法》裁罰。
以目前的案例[2]來看,較有可能觸犯的是《社會秩序維護法》中「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的規定,可能被警方通知到案說明後,移送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3日以下拘留或3萬元以下罰鍰。
但也有案例[3]是,一間北極玄天上帝廟,在臉書散佈「近期內有大地震,死傷數萬人」的消息,被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後,法院認為該間宮廟只是出於提醒,且沒有人因此恐慌或害怕,因此裁定不罰。只能說這類案件,還是很看法官本身的想法。
[1] 前揭引用之《氣象法》是寫「中央氣象局」,實際上「中央氣象局」已改制升格為「中央氣象署」,但法條文字尚未修正。
[2]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秩字第 29 號刑事裁定
[3] 屏東簡易庭 105 年度屏秩字第 8 號刑事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