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筆者所知,有些身心靈工作者、魔法師、療癒師等會透過儀式或自身能量加持物品,製作「能量精油」、「幸運香水」、「能量水」等物品販售,此時應注意相關規範,以免觸法。
所涉法條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0條第1項:「化粧品之標示、宣傳及廣告內容,不得有虛偽或誇大之情事。」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0條第2項:「化粧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20條第1項:「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依第四項所定準則有關宣傳或廣告之內容、方式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令其歇業及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2項:「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第1項:「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高律師給說法
對於欲販售此類商品的人,首先要釐清你賣的東西在法律上屬於什麼,如果是「施於人體外部、牙齒或口腔黏膜,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改善體味、修飾容貌或清潔身體之製劑」,如香水、精油等,在法律上的定性為「化粧品」。如果是「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則是「食品」,像是飲用水。不同的商品定性,將會歸給不同的法律來管。
接下來,化粧品與食品的標示、宣傳及廣告內容,不得有虛偽或誇大之情事。所以改運、招財、招桃花等神奇效果,或是能量活化、磁場改善之類的宣傳,都在法律的禁止範圍。舉例而言,衛生福利部已經公告,包裝飲用水上如果使用「量子」、「磁能」、「能量」、「能量活化」等字樣,視同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將依法開罰[1]。化粧品是罰4萬到20萬;食品是罰4萬到400萬。
最後,化粧品與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換句話說,不能在商品的宣傳頁面或廣告上,標榜產品具有改善憂鬱症、改善失眠、療癒創傷、恢復視力等治療疾病的醫療效果。違反此規定者,化粧品和食品都是罰60萬到500萬。
[1] 衛生福利部112年6月14日衛授食字第1121301502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