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理與身心靈法律系列:心理師法

很多身心靈工作者的志向是想要幫助他人找回內心的平靜與安定,使用「心靈課程」、「心理療癒」、「心靈治療所」等辭彙作為宣傳,務必注意心理師法的界線。

所涉法條與相關判決、解釋

《心理師法》第 5 條:「非領有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證書者,不得使用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之名稱。」

《心理師法》第 22 條第2項:「非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不得使用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或類似之名稱。」

《心理師法》第 27 條第2項:「非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不得為心理治療或心理諮商廣告。」

《心理師法》第 36 條:「違反第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心理師法》第 42 條第1項本文:「未取得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資格,擅自執行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業務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關於「心理諮詢」與「心理治療/心理諮商」之定義及區別,可參衛生福利部衛部心字第1131760083號函:「心理師法第13條、第14條所稱心理諮商及心理治療,係指由領有國家證照之「心理師」或「(精神科)醫師」,運用心理學之學理及方法,透過專業關係建立,協助個案自我覺察、自我探索、釐清問題及促成行為改變,以達預防、消除、減輕或改善不適之認知、情緒或行為狀態之治療目標,其過程尚涉及諮商/治療結構(Structuring,包括地點、時間、空間、期程、頻率、次數、雙方權利義務及規範、治療/諮商目的之形塑……等)等專業……。

至諮詢(Consulting)一詞則為通用性用語,普遍用於各行業或領域,指諮詢者(Consultant)提供尋求諮詢者(Consultee),以其所具備之專業資訊或建議,以利尋求諮詢者解除疑惑或獲得有效解決問題的管道或建議。爰「心理」諮詢,究其語意,應涉及心理學相關專業知識之提供,實務上屬單次性而非連續性,且不應涉及當事人(個案)身心情狀判斷與前開心理諮商/治療之意涵。」

高律師給說法

首先,從法條我們可以看到,不是心理師,原則上不能:

  • 使用「心理師」、「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或類似的名稱。
  • 為心理治療或心理諮商之廣告。
  • 實際執行心理師之業務(心理治療、心理諮商、心理衡鑑)。

第一、二點違反會有行政罰鍰,3萬到15萬元;第三點違反會有刑責,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萬到15萬元罰金。

所以身心靈工作者在取名時,絕對不能使用「心理師」、「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等名稱,建議也要盡量避免「心靈治療所」、「心理療癒師」、「心理諮詢師」等相類似的名稱。

再來,不能明示暗示自己能進行心理治療或心理諮商。即便沒有直接在廣告詞中明確寫出「心理治療」或「心理諮商」,亦有因「暗示」、「影射」自己能從事心理治療與心理諮商(如宣稱服務內容有「情緒問題」、「深層恐懼/悲傷問題」、「莫名情緒起伏問題」、「幫助過被性侵孩子脫離心靈陰影」、「幫助過自卑的孩子找到自信」等),而遭裁罰之案例[1]

最後,不能實際執行「心理治療」、「心理諮商」和「心理衡鑑」,但依照主管機關的函釋,「心理諮詢」不在此限。所謂「心理諮詢」,即單純心理學相關專業知識之提供,實務上屬單次性而非連續性,且不涉及當事人(個案)身心情狀判斷與心理諮商/治療之範圍。除此之外,公開談論、科普心理學知識,亦不在主管機關禁止的範圍。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07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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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慶仁

法律|資訊科技|命理靈性
執業律師
交大科法|交大資工
研究紫微斗數、占星、八字、風水、宗教、靈性
喜歡結合不同領域的觀點與思考
腦袋常常在法律、資訊科技、命理靈性之間跳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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