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人最多的問題就是求財,尤其是快速追求財富的方法,如股票、期貨等金融產品,命理師與通靈人回答此類問題須謹慎,注意相關法律的規範。
所涉法條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4 條第 1 項:「本法所稱證券投資顧問,指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報酬,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107 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 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
《期貨交易法》第 82 條第 1 項:「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
《期貨交易法》第 112 條第 5 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五、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
……」
高律師給說法
由上開法條可知,不是政府登記在案的有牌「投顧老師」,不得提供股票、期貨等金融產品的分析意見和推介建議。如果有經營相關的業務,則會有相應的刑事責任,而且刑責很重、罰金很高,可以說是千萬不能踩的紅線。
條文所禁止的情況,是「未經許可」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或「期貨顧問事業」。「未經許可」,很好理解,基本上也不會有命理老師、身心靈老師有取得相關的許可。「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和「期貨顧問事業」其實是大哉問。
首先,「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與「期貨顧問事業」的構成要件,一定要有「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報酬」。如果沒有「報酬」就不算。所以如果只是在公開的網站、平台,提供證券或期貨之相關推薦建議,一般會以此為抗辯。
其次,依照司法院釋字第634號解釋:「如僅提供一般性之證券投資資訊,而非以直接或間接從事個別有價證券價值分析或推介建議為目的之證券投資講習,不受上開法律之限制。」,也就是說,如果分享的只是一般性之證券投資資訊,不涉及個別股票、期貨的推薦建議,也不該當本罪。這個通常也是實際訴訟時,爭執的一個重要爭點。
所以對命理師與身心靈老師而言,不要「收費」進行「個別股票」、「個別期貨」的價值分析與推薦建議,是重要的界線。如果是收費算命、占卜、通靈,分析客戶的投資運,給予投資工具、進出場時間點的建議,筆者認為風險較低。
反之,如果在收費的課程,提供個別股票、期貨相關的建議,比如說「現在是九紫離火運,丙午年是雙火年,科技業屬火當令正旺,2330現在還在低點,各位應該all in」,這樣的風險就很高。
如果是在收費後,開放學生進入一個LINE群組,老師會在裡面分享對個別股票的預測和看法,這樣的風險則又更高,幾乎可以確定違法。
違反這兩條法律是刑事責任,而且都是很重的刑度。「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是什麼概念?這個刑度和傷害罪、過失致死罪、普通遺棄致死罪、私行拘禁罪等罪的刑度相當。更不用說併科100萬至5000萬罰金,一個命理師、身心靈老師要賺多久才能賺到。因此投資顧問相關的規定,真的不可不慎。




